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嚴禁賣淫、嫖娼,嚴禁介紹、容留賣淫、嫖娼。違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按照規定被勞動教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強奸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