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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治安管理處罰法

法律主觀性:

治安管理處罰的壹般程序包括:受理、立案、傳喚、訊問、取證、審查、告知、聽證、裁決等程序。

法律客觀性: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予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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