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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違反《反洗錢法》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反洗錢法》采取“雙罰制”原則,不僅對金融機構進行行政處罰,還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罰。

根據金融機構違法行為的具體內容、情節和後果,責令金融機構限期改正;對金融機構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者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或者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議有關金融監管機構責令金融機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取消上述人員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相關金融行業工作,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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