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被轉讓的債權必須是可以轉讓的。
第三,債權人和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轉讓達成協議。
第四,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第五,債權轉讓必須遵循壹定的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壹類按債權性質不可轉讓,包括基於人身信托關系的債權和特定身份關系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於從權利的債權,根據主權利的轉讓而轉讓。如果把從屬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分類轉讓,本質上是不允許的;第三類是根據合同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法律規定不能轉讓的債權。由於債權的特殊性,法律規定債權不能轉讓。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