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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職、免責、失職和問責原則

法律分析:是指法律上的職權和責任在實際工作中轉化為工作上的職權和責任,要求安全監管人員很好地履行。在事故調查中,往往會追查到壹些人沒有按照安全生產的部署計劃和安排方案去做,以至於認定他們違反了安全監管的職責或權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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