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八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但是,本法已經規定處罰機關的除外。海上執法時,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並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先暫扣捕撈許可證、漁具或者漁船,待返港後再依法作出並執行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