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生產和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
3、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養老院;山嶺、草原等重點防火區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4.第三十壹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指令燃放,不得以危及公眾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