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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因債務糾紛,法院判決,但當時已無力償還。現在還有效嗎?

當然是有效的。被執行人不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第二百三十條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壹十八條、第二百壹十九條、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清償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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