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五條醉酒的人對自己有危險或者威脅他人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的,應當采取保護性措施予以約束,直至酒醒。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違法嫌疑人醉酒後對自己有危險或者威脅他人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采取保護性措施將其約束至清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屬單位或者家屬將其帶回羈押。行為失控的醉酒者,可用約束帶或警繩約束,但不允許使用手銬、腳鐐等警用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