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軍隊保衛部門依法行使軍隊內部刑事案件偵查權;軍事檢察院和軍事法院對軍人犯罪案件分別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條本規定所稱軍內刑事案件,是指發生在軍營的刑事案件和軍人實施的犯罪。第二十七條本規定所稱軍人,是指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具有軍籍的學員、在編人員和軍隊管理的退役人員。根據上述規定,軍事刑事案件屬於軍事管轄原則。但是,對軍人犯罪的偵查,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由地方公安機關辦理;壹般違反軍法的,可以由地方公安機關處理。根據規定,作為普通警察的士兵不應該有拘留權。如果他們違反了法律,他們可以被逮捕,但移交給軍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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