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壹十七條辦理行政案件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作的,應當制作協作辦案通知書。負責配合的公安機關收到請求配合函後,應當予以辦理。
第壹百壹十八條傳喚需要異地執行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持傳喚證、辦案協作函、人民警察證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在協作地公安機關的配合下傳喚。協同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傳喚違法嫌疑人到其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其住處、單位進行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