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違反社會秩序和良好風尚,在公共場所行為不當,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參加或支持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參與賭博的;
(四)拒絕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五)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家庭美德和社會公德的。
吸食、註射毒品,組織賭博,組織、支持或者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活動的,予以開除或者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