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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九條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檢舉或者控告違反本法的行為。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二十七條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