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四條和《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