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治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第壹條因緊急措施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向員工支付該期間的工作報酬。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職工長期未返回工作崗位的,經與職工協商,企業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