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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做核酸檢測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查和采集樣本,是壹切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所以拒絕接受核酸檢測是違法的。

拒絕接受核酸檢測造成嚴重後果的,如造成病毒傳播,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發布的決定、命令有拒絕執行行為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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