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 * *生產者黨章程》第三十八條黨的組織應當本著前車之鑒、治病救人的精神,對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根據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嚴禁違反黨章國法對待黨員,嚴禁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本條例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紀國法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