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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普通程序開庭是什麽意思?

法律分析:是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訴訟案件時通常適用的程序。從普通程序的基本結構來看,包括起訴與受理、審前準備、審理、訴訟中止與終結、判決與裁定五個環節。普通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或者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不受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第壹百二十四條、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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