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如何界定「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

如何界定「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

訴訟中經常使用“住所”和“慣常居所”等詞。它們看似相似,但實際上是不同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為住所。公民和法人都有自己的“住所”,而“經常居住地”只有公民才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從住所地起至起訴時止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療的除外。”所以“住所地”壹般是註冊地址,而“經常居住地”壹般是實際地址,具體定義是以法律規定為依據的。
  • 上一篇:把動畫片裏的人物做成玩具算侵權嗎?
  • 下一篇:白銀星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怎麽樣?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