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2001,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此進行了解釋([2001]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法236號)。“從事法律工作”主要包括:從事國家和地方立法工作;司法和檢察工作;公安、國家安全、監獄管理和勞動教養管理;律師;法學教學和研究工作;黨、政法委和政府部門的法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