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是壹種相對無效的婚姻。即當婚姻關系符合法定的可撤銷條件時,是否撤銷取決於有撤銷請求權的壹方的態度。有權撤銷請求權的壹方依法行使請求權的,應當撤銷婚姻;有權撤銷請求權的壹方放棄請求權的,婚姻仍然有效,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第十壹條規定“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受脅迫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上一篇:句容匯瑞律師事務所哪個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好?下一篇:勞動法是如何規定的,勞動者造成的損失賠償金額是如何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