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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可撤銷婚姻是壹種相對無效的婚姻。即當婚姻關系符合法定的可撤銷條件時,是否撤銷取決於有撤銷請求權的壹方的態度。有權撤銷請求權的壹方依法行使請求權的,應當撤銷婚姻;有權撤銷請求權的壹方放棄請求權的,婚姻仍然有效,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第十壹條規定“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受脅迫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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