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礦業權出讓收入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以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方式出讓礦業權的,應當根據招標、拍賣、掛牌結果確定礦業權出讓收入。
第八條礦業權協議轉讓的,礦業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評估值和市場基準價確定。
市場基準價由當地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參照類似市場情況定期制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