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12 17自然資源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或《草案》)公開征求意見。草案以專章的形式專門規定了礦區生態修復,礦區生態修復進入了。草案第三十四條規定,采礦權人應當履行生態修復義務,按照礦業權出讓合同、礦產資源勘查計劃和開采方案,在礦區範圍內開展生態修復工作,邊生產邊恢復。采礦權人的生態恢復義務不免除采礦權人的損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的生態恢復。該規定明確了礦區生態恢復的義務和要求。礦山生態修復進入了從“誰汙染誰治理”到“誰開采誰治理”的時代,大大提前了環境治理的時間節點。開采和治理應當同時進行,以約束采礦權人對礦區環境的保護、恢復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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