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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糾紛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受讓人請求確認其探礦權、采礦權自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有效期限起算之日起,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礦業權出讓合同生效後,但在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頒發前,第三人越界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勘查開采,經出讓方同意,已經實際占用受讓方勘查作業區或者礦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礦業權轉讓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約束力。礦業權轉讓申請未獲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受讓方請求轉讓方辦理礦業權變更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僅以礦業權轉讓申請未獲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為由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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