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害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壹條勞動保障監察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