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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您好,根據規定,勞動報酬壹般是指工資,包括:1。小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費;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社會保險、經濟補償和福利待遇不計入工資總額。我個人認為工資構成中不包含出差津貼。所以,妳不能以欠差旅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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