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司法機關根據相關規定對勞動者的兼職行為基本持肯定態度。只要勞動者與兼職單位之間建立的雇傭關系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原用人單位和兼職單位對勞動者的兼職行為均無異議,普遍認可勞動者與兼職單位之間也存在勞動關系,受《勞動法》保護,符合《勞動法》倡導的“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