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對於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逾期不支付被克扣工資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裏面的內容太多了,妳就不要被用人單位忽悠了。拿起勞動合同法作為維護妳的合法權利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