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結束仲裁程序。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送達後,表明仲裁委員會已經在仲裁法定程序中解決了雙方的爭議,意味著仲裁程序的終結。
(2)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確定,產生實質性後果,雙方應當依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
(3)根據壹事不再理原則,當事人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上述情形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不予受理。
(4)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執行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執行調解書和裁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