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權必須在票據法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取得拒絕證書後才能行使。
如果商業承兌匯票到期被拒絕承兌或付款,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出示拒收證明、退票理由或其他合法證明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二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相關證明。
如果持票人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被拒絕,承兌人或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書或退票理由。未出具拒絕證明或退款理由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