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完畢後,仲裁委員會應當將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歸檔。
仲裁文件分為主卷和輔助卷。主要卷包括:仲裁申請與受理。
(不予受理)通知書、答辯狀、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調查證據、勘驗筆錄、開庭通知書、庭審筆錄、延期通知書、仲裁建議書、調解書、裁決書、送達回證等。補充卷包括:審查記錄、備案審批表、調查提綱、閱卷記錄、會議記錄、文稿、結案審批表等。
通過仲裁、調解或者其他方式結案的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通過仲裁裁決結案的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年,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檔案保存期限屆滿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