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9月28日至10年10月2日,全國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表彰大會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這次表彰擺脫了過去壹些不壹致、不明確、不完善的做法,制度化、常規化的體制機制固定下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獲得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職業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