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
2、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貨值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