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
第37條規定,工人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雇主。
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經雇主同意。如果老板不付錢,可以直接去當地
勞動監察
該部門提出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