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寫的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符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沒有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 *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 * *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