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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房屋給子女的效力。

法律主觀性:

夫妻雙方作為不動產的所有人,依法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不動產。雙方協商壹致的,可以將房產無償贈與未成年子女。贈與是單方面的合同,受贈人壹般不需要支付對價,所以是純益合同。也就是說,夫妻離婚時,只要雙方協商壹致,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將房產過戶給未成年子女,法律並不禁止。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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