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業務中的賬戶共享問題,首先根據合夥協議決定。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合夥協議約定由部分合夥人承擔虧損或者分配利潤的,該條款無效。
法律客觀性:
《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辦理;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合夥人按照實收資本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出資;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享。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全部虧損由部分合夥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