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七條。安全理事會每壹理事國有壹票表決權。2.安全理事會關於程序事項之決議,應以九理事國之可決票表決之。3.安全理事會關於壹切其他事項之決議,應以九理事國之可決票,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之可決票,表決之。但是,爭端各方不得就關於第六章和第五十二條第3款中的事項的決議進行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