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利用職權和地位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
2.禁止未經許可從事營利性活動;
3.禁止違反公物管理和使用規定,營私舞弊,化公為私;
4.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
5.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6.禁止講排場、講排場、揮霍公款、鋪張浪費;
7.禁止為謀取私利,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
8.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關系。
法律依據:誠信準則
第十二條黨員領導幹部貫徹執行本準則的情況,應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幹部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其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守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