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17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均有過錯,壹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壹)有重婚行為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上述規定,原告熊萌與被告耿萌均有出軌行為,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行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初衷是為無過錯方的損害提供救濟和補償。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就不符合該制度的適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