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合夥由兩個以上普通合夥人組成(無上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有限合夥由兩個以上普通合夥人和50個以下有限合夥人組成,其中普通合夥人至少有1人。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夥,只剩下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