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第291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人因交通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不動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