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第五條:強化生產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在煤礦和非煤礦山,礦領導要帶班,與工人同時下井和升井。企業無負責人帶班下井或帶班不到位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不領導現場帶班發生事故的,給予企業規定的經濟處罰,並依法嚴肅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