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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條款無效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性:

流動條款之所以無效,是因為債務人為經濟困難所迫,會在較小的債權發生的時間和地點,提供自己或者要求第三人提供高價值的抵押財產進行擔保,這對債務人是極不公平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百二十八條* * *質權人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依法只能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百二十九條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讓與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質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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