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九條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三十條因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發生糾紛,行為人對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承擔舉證責任,其行為與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