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衛生部等六部委局發布《含蘆薈膠食品標簽規定公告》,強調食品生產加工只能使用蘆薈膠;添加蘆薈膠的食品必須標註“本品添加蘆薈,孕婦及嬰幼兒慎用”字樣,配料表中應標註“蘆薈膠”。公告還指出,每天食用蘆薈膠不得超過30克。如果無法保證消費者每日蘆薈攝入量在安全範圍內,企業應在包裝上標註每日食用量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