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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倒礦渣的處罰依據

法律解析: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壹)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的;(三)擅自設立受納建築垃圾的傾倒場。

法律依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第二條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本規定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和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等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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