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部頒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隨意傾倒、遺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上述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未及時清除工程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汙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