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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換制假期工資

法律客觀性:

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主觀性:

當然可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要求,用人單位遇到節假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而不是延期支付。用人單位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按時支付工資的,可以延期支付;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受到影響,在征得用人單位工會同意後,可以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的最長期限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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