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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責任的免除。

法律主觀性:

侵權責任免除的法律規定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因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造成損害,未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174條規定,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第壹百七十五條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第壹百七十六條受害人自願參加某種有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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